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ZHONG WEI SHI SHA PO T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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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3年3月,茹某、张某对外销售无相关资质的减肥药,茹某非法获利3000元,张某非法获利500元。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本案中,茹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二人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茹某、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经调查核实,二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有从轻减轻情节,决定对二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提醒:美丽不应以健康为代价,法律不容任何侥幸!此案再次敲响警钟: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经营者更需守住底线,让我们共同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对“美丽陷阱”说不!